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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湖南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时间:2019-05-08 16:04:00    作者:周春花   浏览:
[摘要] 毛某某与湖南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 律师仲裁案例
业务类型 劳动争议纠纷
仲裁委裁决时间 2019年5月8日
仲裁委名称 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律师姓名 周春花
律师事务所名称 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 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毛某某于2018年6月12日经校招进入湖南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岗位是见习美工,负责网站产品的美工设计。入职后,虽经毛某某多次要求,湖南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毛某某缴交社会保险费。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工资每月3000元,转正后工资为底薪加提成组成。试用期从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7月31日,休息时间一个月4天,由湖南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排轮休。毛某某自进入湖南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以来,一直勤勉尽责,法定节假日也在按照湖南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安排完成工作。2019年1月28日,湖南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新招聘了设计团队不需要设计人员为由口头通知毛某某不用再去湖南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处上班,既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没有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毛某某因此前来长沙市芙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指派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周春花律师担任本案仲裁阶段代理人。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为毛某某与湖南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湖南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无故辞退毛某某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经与毛某某沟通,毛某某提供了每月工资发放凭证、入职证明、工作团队的聊天记录、应届毕业生接收材料以及与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的相关证据以补强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根据上述规定,毛某某与湖南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毛某某为湖南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动,受其管理,并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湖南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与毛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毛某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2、关于湖南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无故辞退毛某某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等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湖南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毛某某无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下,以新招聘了设计团队不需要设计人员为由辞退毛某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赔偿金,经济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调解结果】
       2019年5月8日,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仲裁调解书》,由湖南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5000元给毛某某,湖南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当场履行调解书,双方劳动争议纠纷就此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并非所有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都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过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如果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考虑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对解除劳动合同无异议,但因何种原因或者由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各执一词,用人单位主张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免除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而劳动者则主张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责任为由,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否则即推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结语和建议】
       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建议劳动者在维权之前要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对自己有利的一些证据原件,以备后用。比如劳动者入职后,应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并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该保存好自己的工作证、入职登记表、报销单、工资条、工资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代表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等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